司法救助温暖人心 公开听证阳光履职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6月,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沣主持召开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会,人民监督员应邀作为听证员,司法救助申请人及家属到场参加听证。
原案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5日19时30分许,林超宇货物中转站员工杜某某在福州市佳诺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物流园内,无证驾驶叉车搬运货物。
期间,在未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杜某某驾驶叉车倒车时,不慎将后方经过的被害人曾某某撞到、碾压,造成曾某某右下肢多发性骨折等伤害结果。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实地走访、多方核实情况后,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救助申请人曾某某提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七款之规定,建议报请国家司法救助,酌情给予一次性救助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开听证情况
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主动转变司法办案理念,接受外部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需求的重要举措。
副检察长李沣就本案的基本情况、救助申请人曾某某的生活现状阐述了审查意见和拟救助方案,并征询救助申请人及听证员的意见。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后,一致认为申请人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同意检察机关对曾某某予以司法救助。同时人民监督员也提出,希望申请人曾某某继续通过民事法律途径等积极主张正当权益,积极配合治疗,尽早康复。
检察官提醒
1.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哪些人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3.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