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首页  丨  组织机构  丨  检察动态  丨  检察新闻  丨  检察风采  丨  理论研讨  丨  媒体播报  丨  以案说法  丨  检务公开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福州铁检微信
福州铁检微信
福州铁检微博
福州铁检微博
福州铁检头条
福州铁检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检务须知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职权
时间:2020-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 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自愿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版权所有: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州火车站沁园支路49号 邮编:350013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政务 闽ICP备2024042961号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