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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徐玉玉案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时间:2018-07-16  作者:廖育玲  新闻来源:  【字号: |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所增设的罪名,当时罪名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其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该条文进行了修改,变特殊主体为一般主体,增加从重处罚的规定,且法定最高刑从原来的3年提高到7年,同时罪名统一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规定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因公民个人信息被披露而导致的各类犯罪越来越多。最典型的莫过于徐玉玉案件。20168月,刚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山东临沂市高三毕业生徐玉玉接到诈骗电话,被告人陈文辉等人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骗走了徐玉玉全部学费9900元,徐玉玉在报警回家的路上猝死。20177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文辉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各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款项。而骗子关于徐玉玉个人信息的来源,另一被告人杜天禹于2017824日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徐玉玉案件的发生,引发各界热议,2017年两会期间,政协委员施杰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徐玉玉案”悲剧再次重演。

什么叫“公民个人信息”。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因而如何确定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是一个重要问题。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不愿为一般普通社会公众所知,并对公民个人有保护价值的信息。即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私密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意指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从外延上看,“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第二,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若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201761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行为: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高解释从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信息是否用于实施犯罪、因出售或提供信息而获得的财物金额等方面罗列了十种情形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将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被绑架这一严重后果及数额数量标准等方面将四种情形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上述徐玉玉案件中的陈文辉、杜天禹因他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徐玉玉的死亡,均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判刑五年和六年。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不再局限于特定单位及个人。

从徐玉玉案件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危害后果。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突然有一天你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准确叫出你的名字,然后让你猜猜他是谁。若你未警觉,可能就会成为被骗的对象。而骗子是如何获得你的联系方式的?徐玉玉为什么会给骗子汇款,只是因为在接到骗子电话的前一天,有教育部门的人员已经联系过她,通知说过几天可以办助学金领取,她万万不会料到,次日打她电话跟她说可发放助学金的人是个骗子。由此她伤心、愤怒、愧疚、不安,最终引发心源性猝死。电信诈骗只是犯罪分子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的其中一种,还有可能利用个人信息实施敲诈勒索甚至绑架等恶性犯罪。可见,个人信息被人用于犯罪,其成功率会大大提高。

    根据披露的数据,从《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到201510月,《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前,全国法院共审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969起,生效判决1415人。个人觉得,这些查处的数字只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一部分。越来越多此类案件的发生,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防范因个人信息被泄露而引发的其他犯罪,一是要提醒公民个人平时警醒,曾有网友编发信息“六个一律”在各公众平台热传,我家小区电梯门口也粘贴这样的告示:1.接电话,不管你是谁,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2.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3.只要一谈到公检法税务或领导干部的,一律挂掉。4.所有短信,但凡让我点击链接的,一律不点。5.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6.所有170开头的电话一律不接。虽然其中第三条让我们这些办案人员很受伤,毕竟我们需要联系被害人、证人,但出于对公民个人自己的保护,也能够理解。二是从法律层面对公民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从源头上阻却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三是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让法律发挥他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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