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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庭审讯问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8-07-16  作者:康宁  新闻来源:  【字号: | |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为刑事审判的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日益提高,庭审对于指控犯罪的重要性日益彰显。庭审的两个阶段,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各有侧重,但笔者认为庭审的讯问阶段是整个庭审过程的基础,应当予以重视。理由如下:

一、庭审讯问是出示案件证据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庭审讯问,公诉人有针对性地对案件证据中有需要加强的部分进行当庭的讯问,通过被告人对讯问的回答,以厘清案件的细技末节。

二、庭审讯问可以全盘示现犯罪的过程。相对于后面的证据出示,由被告人当庭供认的犯罪行为显更有力,再结合后面的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让庭审的脉络更加清晰。

三、庭审讯问是展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彰显司法威严和公信力的平台。虽然后来的法庭辩论阶段对如何适用法律以及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有更好的展示,而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对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也是一次良好的表达。但通过庭审讯问,通过公诉人有技巧的引导,让被告人当庭供认自己犯罪过程的心理状态以及案发后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罪悔罪的具体行为,可以更综合、全面、客观地彰显司法威严。

当然,庭审讯问也不可过于倚重,应当方法得当、进退有节,针对明确。理由如下:

一、庭审讯问应当展示公诉人良好的风度和气质,因此用词应当恰当,不可显得过于咄咄逼人。这一点上,公诉人的语言风格与辩护律师不同,公诉人应当保持理性平和,而不能为了指证罪犯而言语刻薄,有失司法风度。

二、公诉人不应当将庭审的讯问作为整个庭审指控犯罪的重心。因此对于之前在侦查阶段和公诉讯问阶段都没有突破的证据盲点,不应当指望通过庭审讯问来攻破。因此公诉人要取舍得当,不应急功近利。

三、对于案件中有明确证据指证而被告人一味辩解,拒不承认的,公诉人可以有节制的讯问,非确有必要,不必与被告人形成僵持之局,以拖沓庭审节奏。因此对于庭审节奏的把握,公诉人应当做到心里清楚,对于自己讯问的问题,如果确实无法短时间内引导出满意的效果的,也可以适当放弃,以留到后面举证质证时再来进行,不必过于纠缠。但在最后发表公诉意见时,可以对被告人当庭讯问时的态度进行点评,做到前后呼应。

因此对于庭审讯问,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庭前准备时,预设讯问提纲时应当全盘考虑。应当在对整个案情全盘把控的基础上拟定讯问提纲。对于公诉人想全面展示的部分,应当制定详细的提纲。对于被告人已认罪的部分,也可以挑选部分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的发生、被告人是否有及时补救及到案情况等进行讯问。

二、庭审过程中应当随机应变。对讯问过程中出现被告人回答的方式与自己预设不同的,应当随时调整讯问的方向,如果觉得被告人已回答清楚的,也可以舍弃既定的提纲,改问公诉人认为应当讯问的问题。

三、庭审讯问不是孤立的行为,而是与整个举证质证,以及后来的庭审辩论相关联的。因此公诉人不应当顾此失彼,而是将其纳入整个庭审过程之中。对于庭讯问中被告人的表现,以及本案在庭审讯问中所展示出来的犯罪的手法、动机危害后果等,在最后的公诉意见中也应当适时的进行点评,做到前后统一,首尾呼应,让整个庭审过程呈现完整的势态。

当然,庭审讯问的技巧等问题,也需要靠公诉人多加强对法律的适用、对证据间关联性的逻辑推演、对被讯问人心理的把握、以及对庭审节奏的控制等方面进行不断磨炼,积累经验,方能在庭审过程中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政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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