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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3-12-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张国仓 马欣艺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坚持监督与办案相统一,高质效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现代化。


  □当前,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丰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经验,提升基层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办案能力和职业素养。


  社区矫正作为非羁押性刑罚执行方式,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坚持监督与办案相统一,高质效推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现代化。


  一是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增强主动监督。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高质引领高效。首先,检察机关应积极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主动摸排案件线索,坚持以“案件”为中心,实现“办事”模式向“办案”模式转变,认真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将社区矫正重大违法监督事项予以“案件化”办理,准确定位新时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其次,检察机关应增强工作责任感、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掌握并跟进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决定、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矫”等环节的基本情况,准确掌握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化核查等数据,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规范、严格、公正、文明”健康发展,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整体质效,树立良好的检察监督形象。最后,依法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应积极主动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案件,促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切实维护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办案质效再提升。


  二是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提升监督刚性。检察机关是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树立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以理念创新确保高质量办案。首先,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公开送达、公开听证等方式制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借助公众舆论力量督促被监督单位整改落实,也可以将检察监督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并定期通报同级人大,增强检察监督刚性。若被监督单位拒绝履行,检察机关可以向纪委监委部门提出对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等建议,通过领导负责制保证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其次,坚决消除“重监督轻保护、重管理轻教育”等与新时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要求脱节的思想认识误区。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关,应提高法治观念、职业素质和责任意识,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有序开展。最后,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执法办案和教育矫正工作平台,通过公布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积极教育和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自觉遵守监管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与社区矫正执行地民政局、财政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社区矫正对象给予临时救助,以“检察之治”助力“社会之治”,提升社会治理检察效能。


  三是加强能动探索,强化检察力量。社区矫正检察是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方面,检察机关应加强办案高质效的能动探索。首先,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丰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经验,提升基层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办案能力和职业素养。其次,通过充实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检察力量,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设置。为适应新形势下非监禁刑罚增长趋势,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独立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部门,专职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再次,检察机关可以转变工作方式,建立社区矫正专群联络员制度。通过督促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选聘具有法学背景的人员充实队伍,让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监督活动。最后,检察机关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建立远程视频监督系统,对社区矫正工作各执法环节进行远程监督,化解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力不足的矛盾,协助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高质效实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四是丰富监督手段,规范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应丰富监督手段,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综合运用日常监督、巡回检察、专项检察等检察监督方式,督促各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有无前科、认罪态度、家庭社会环境等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对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实施风险评估,以高质效履职办案践行法律监督职责。首先,在日常检察监督过程中,紧盯决定社区矫正、交付执行、入矫、交接、监督管理、解除矫正(中止、终止)等重点环节开展检察监督,通过实地走访、查阅档案、约见谈话、工作汇报、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其次,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检察机关启动同步检察,克服检察机关在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监狱交付执行和收监执行等监督环节中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再次,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巡回检察、专项检察加强监督。上级检察机关应加强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巡视检察频率。针对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巡视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集中主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的方式进行专项检察。最后,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检察机关应依据社区矫正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对特殊矫正群体实施针对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保护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等合法权益。


  五是完善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会同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查活动,对涉及重要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通报,实施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建立定期联席会商协调机制。与相关执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会商方式与社区矫正执法监管部门共同分析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难题,提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力措施,推动机制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行,共同提升办案质效。


  六是健全信息共享,完善衔接配合。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涉及公检法司等多个职能部门,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进行信息共享,形成执法司法高效合力。首先,应畅通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库等。检察机关与相关执法单位共享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充分利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和定位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核查等远程监督方式,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轨迹,并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信息进行对接。其次,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和监狱等部门的网络平台连接,实现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等案件“网上办理、网上移送、网上监管”的资源共享,将人防和技防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监管,增强防控合力,最大限度防止脱管漏管,从源头上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现象发生,切实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各项工作质效。最后,针对异地执行收监执行难问题,原判决地法院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执行地法院配合审查证据,并及时告知原判决地法院。以信息共享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高质效办理每一个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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