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发挥铁路检察院机构优势
中央编办等多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检《关于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确定了双重管理基层铁路检察院具有省直机关与基层检察院的双重属性。省直机关是铁路检察院作为省级检察院派出院的机构属性,基层检察院是铁路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的职能属性。要坚定不移推动铁路检察院属地管理改革落实到位,充分发挥铁路检察院作为省级检察院派出院的机构优势,在检察改革中发挥派出院试验田作用,通过办理省级检察院指定管辖案件、交办案件,以及参与省级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积极承担重要工作任务,为全省检察工作大局作出贡献;立足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特点,可管辖不宜由地方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效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司法活动的影响,保障公平正义;探索建立省级检察院与派出院干部上下有序交流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为铁检改革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二)充分发挥铁路检察院的专业优势
铁路检察院具有涉铁领域的专业积累,熟悉铁路业务和相关法规,在办理涉铁领域案件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应当充分发挥铁路检察院职能和专业优势,自觉扛起服务“交通强国”“平安中国”建设的特殊使命。以F铁路检察院为例,应以新建漳汕高铁、温福高铁等重点项目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项目建设中涉房屋征迁、施工安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等方面问题,护航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集中办理在铁路用地、沿线安全保护区及在建铁路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以检察之力服务保障中欧班列高效顺畅运行,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守护铁路经济发展“大动脉”上有更大作为。
(三)充分发挥铁路检察院跨域优势
涉铁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均体现“跨市越县”的特点,铁路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涵盖了省内所有铁路线路,打下了“跨”的业务基础。应当积极争取省级检察院支持,因地制宜发挥铁路检察院跨域优势。以F铁路检察院为例,其所在的省属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可以增加跨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同时,通过管辖类案、专门监督和综合履职推进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推动铁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