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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丨黄文塔:推进双重管理基层铁路检察院改革的方向
时间:2025-12-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编者按】

应勇检察长强调,推进铁路检察院改革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面对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历史机遇,双重管理基层铁路检察院必须落实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总体要求,立足省级检察院派出院的机构属性,充分发挥铁路检察专业优势和跨域优势,推动涉铁领域和新领域的综合改革。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党组书记、检察长黄文塔撰写的理论文章《推进双重管理基层铁路检察院改革的方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刊物、全国知名法学期刊《人民检察》2025年第22期发表。



推进双重管理基层铁路检察院改革的方向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分党组书记、检察长 黄文塔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推进铁路检察院改革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要准确理解和贯彻党中央改革精神和部署,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深入研究完善铁路检察院建设和管理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职能、优化履职机制、规范管辖范围,解决执法办案地域不统一、标准不统一等实际问题,更好维护铁路运行安全”。自2012年6月底铁路检察院从铁路运输企业分离以来,铁路检察院改革始终伴随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公益诉讼改革等多重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与此同时,仍存在一些需要深化改革的问题。如,部分跨省基层铁路检察院人权与事权相分离的双重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铁路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双重管理,即人财物由本地省级检察院管理,业务工作由外省铁路检察分院管理。管人与管事相分离给实际运行带来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在改革发展中研究解决。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找准定位


(一)铁检改革必须服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

2024年底,最高检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其中第29条明确“统筹推进铁路、林区、垦区、矿区、油田等检察院改革,完善对专门法院、巡回法庭等法律监督机制”。铁检改革是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的一项内容,必须服从总体要求。根据该意见,探讨铁检改革必须坚持六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三是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四是坚持检察履职内在统一于法律监督宪法定位,五是坚持系统观念,六是坚持守正创新。在坚持系统观念中,特别强调要“增强检察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还要清醒认识到,铁检改革是在原有改革基础上的再深化、再完善,应当保持改革的延续性,而不是全盘否定、推倒重来。

(二)铁检改革必须顺应铁路体制机制改革

虽然2012年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但始终与铁路息息相关,从特定角度来看,铁路检察院划归属地管辖改革也是铁路体制机制改革的一部分,因此铁检改革必须顺应铁路体制机制改革。近年来,国铁集团持续推进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加快推进铁路等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随着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投资,一些民资控股的铁路企业开始出现。铁路发展的另一个趋势是其重要性不断加强,铁路是国家的战略性、先导性、关键性重大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中肩负重大使命。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宏伟蓝图中,铁路的经济价值不可估量、无可替代。铁路检察院既要顺应铁路政府属性向企业属性转变的趋势,又要强化护航保障铁路安全,从重刑事打击转向综合检察履职,持续强化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法治保障,在服务保障平安铁路、法治铁路建设中担当作为。

(三)铁检改革必须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充分肯定铁路带动经济社会发展巨大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铁路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冲突。如,铁路的存在阻碍了城市的空间拓展,使得城市在规划和建设上受到限制。铁路检察院既要依法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守护“国之大者”,也要综合履职回应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践行司法为民,坚持全盘考虑,统筹推进;铁检改革既要强化对铁路运输安全的保障,又要加强对铁路规范运营的监督,最大程度争取各方理解、支持与帮助,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推动属地管辖中坚定方向


2012年铁路检察机关整体移交地方管辖,本质上是对铁路检察机关进行属地管理改革。对于本省没有分院的铁路基层检察院保留双重管理,是阶段性的改革安排,最终改革方向还是属地管理。最高检关于深化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征求意见稿的最新精神,进一步确定了这一改革方向。

(一)推动铁路检察院属地管理改革落实到位

推动双重管理基层铁路检察院业务以及人财物管理统一归于所在地省级检察院,有效解决管人与管事的突出矛盾,化解行政检察中本省地方行政机关归外省司法机关管辖的尴尬局面,统一刑事检察中同一案件因不同省份犯罪数额标准(如盗窃罪数额)不同等导致的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将属地改革落实到位。

(二)积极同其他机构改革保持协调

随着铁路企业化、社会化改革,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渐将铁路职能进行属地化管理。如,铁路场所的消防管理职责原来由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根据最新消防法等规定,现划归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察体制改革时,并没有单独设立对应铁路的专门机构,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归省内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办理,实行完全的属地化管理。双重管理基层铁路检察院应同步加强对涉铁企事业单位的法律监督,加强涉铁领域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的监检衔接工作。

(三)强化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

持续加强对铁路法院的法律监督,及时关注对应铁路法院改革动向,寻求属地省级检察院以及上级分院的支持,按照“老案老办法、新案新办法”原则,在做好既有领域监督的同时,跟进监督铁路法院新增管辖案件。如,F铁路法院2020年开始受理所在地区市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七类一审行政案件,F铁路检察院及时向A省检察院报告,并经最高检批复,及时开展新增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注重刑事申诉反向审视、行刑反向衔接,并结合检察侦查工作,强化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和行政执法的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在发挥铁路检察院自身优势上探索方案


(一)充分发挥铁路检察院机构优势

中央编办等多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检《关于铁路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确定了双重管理基层铁路检察院具有省直机关与基层检察院的双重属性。省直机关是铁路检察院作为省级检察院派出院的机构属性,基层检察院是铁路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的职能属性。要坚定不移推动铁路检察院属地管理改革落实到位,充分发挥铁路检察院作为省级检察院派出院的机构优势,在检察改革中发挥派出院试验田作用,通过办理省级检察院指定管辖案件、交办案件,以及参与省级检察院有关专项工作,积极承担重要工作任务,为全省检察工作大局作出贡献;立足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特点,可管辖不宜由地方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效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司法活动的影响,保障公平正义;探索建立省级检察院与派出院干部上下有序交流机制,激发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为铁检改革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二)充分发挥铁路检察院的专业优势

铁路检察院具有涉铁领域的专业积累,熟悉铁路业务和相关法规,在办理涉铁领域案件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应当充分发挥铁路检察院职能和专业优势,自觉扛起服务“交通强国”“平安中国”建设的特殊使命。以F铁路检察院为例,应以新建漳汕高铁、温福高铁等重点项目为切入点,着力解决项目建设中涉房屋征迁、施工安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等方面问题,护航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集中办理在铁路用地、沿线安全保护区及在建铁路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极融入涉外法治工作大协同格局,以检察之力服务保障中欧班列高效顺畅运行,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守护铁路经济发展“大动脉”上有更大作为。

(三)充分发挥铁路检察院跨域优势

涉铁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均体现“跨市越县”的特点,铁路检察院的管辖范围涵盖了省内所有铁路线路,打下了“跨”的业务基础。应当积极争取省级检察院支持,因地制宜发挥铁路检察院跨域优势。以F铁路检察院为例,其所在的省属于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可以增加跨行政区划的生态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同时,通过管辖类案、专门监督和综合履职推进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推动铁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人民检察》2025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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